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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因本案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间至2012年4月,被告人邵××利用其担任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简称市商务委)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2011年天津市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验收过程中,为穆××等人(均另案处理)获取政府补贴150万元,非法收受穆××、丁××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2000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理由,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邵××利用其担任市商务委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在对申请“2011年天津市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支持资金”的天津趋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趋势劳务公司)进行验收过程中,非法收受丁××(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2012年4月,趋势劳务公司获取该项政府补贴资金150万元后,被告人邵××非法收受穆××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2014年6月30日邵××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邵××退缴赃款3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组织机构代码证、邵××工作简历、市商务委任职通知,证实市商务委系机关法人,地址在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邵××自2010年9月至今,担任市商务委商贸服务管理处(现更名为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
2、证人夏××(原市商务委商贸服务业处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国家对大型家政龙头企业给予政府补贴,其所在的商贸服务业处负责对申请该项补贴资金企业的审查、审批、验收。2011年初,穆××说他和姓张的朋友合伙的趋势劳务公司想申报该项政府补贴,向其询问过几次申报事项,其让穆××按文件要求报送材料。通过对区商务委上报的家政企业材料进行初审,经其与审查小组决定选取了6家,趋势劳务公司在列,补贴金额150万元,其在初审会议纪要上签字了。2011年8月中旬其调离该处,之后对趋势劳务公司的验收工作由该处的邵××、路兴华和财政局的黄海滔负责,其没再参与。2012年4月,趋势劳务公司获得该150万元补贴款后,穆××给其15万元感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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