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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崔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董××在本市南开区大悦城附近,向吸毒人员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获毒资500元。
2014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董××在本市南开区大悦城星巴克咖啡厅门前向吸毒人员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2克,获毒资5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现已被扣押并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第二次贩卖毒品系民警采用的技侦手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
希望法庭对董××从轻处罚,并建议在六个月以下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的陈述,证实2014年初,其从董××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小包冰毒,大约1克左右,自己吸食了。后其检举董××贩卖毒品,并在民警的指示下,其给董××打电话购买1克冰毒,并商定好交易的时间、地点。2014年5月26日20时许,其与便衣民警到大悦城星巴克咖啡厅门前,董××向其贩卖毒品1小包,其给付董××毒资500元,民警当场将董××抓获的经过;有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6日20时许在民警的控制下,董××向魏××贩卖毒品1小包,并收取毒资500元,后被抓获的经过;有被告人董××的口供,供述其于2004年初及5月26日被抓时,两次向魏××贩卖冰毒,每次1小包,不到1克。其不吸毒,毒品是其以每包400元购买的,500元贩卖,从中挣点钱花;有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1小包毒品共重0.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实董××的尿液中不含有毒品成分,魏××尿液中含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有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罚没收据、现场示意图、毒品及毒资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户籍材料、被告人董××口供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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