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一×,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津和检刑诉字第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一×、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一×、张××、被害人刘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朱一×、张××在本市和平区××路××巷4门406室内,因故与被害人刘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一×、张××对被害人刘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二×的肋骨部损伤及右膝关节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颈部及右手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朱一×、张××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一×、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考虑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害人刘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一×、张××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提出案发起因是被害人的妻子在楼道内骂街并推倒朱一×的母亲,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朱一×、张××在本市和平区××路××巷4门406室内,因故与被害人刘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一×、张××对被害人刘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二×的肋骨部损伤及右膝关节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颈部及右手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朱一×、张××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二×105000元作为了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二×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二×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9月1日14时许,因为楼上506不断有砸地的声音,他的妻子刘一×就出门了。然后他听到楼上有吵架的声音,过了一会听见刘一×和楼上那家人在他家门口吵架。他听见刘一×说“你们打人”就从屋里走出,看见刘一×和楼上老太太的二儿子即被告人朱一×、老太太的孙子互相撕扯,他出来问对方干什么,然后一个他不认识的男人就过来打他嘴一拳,他也还手,这时朱一×从他家拿起一个脸盆朝他头上和后背打,两个人一起打他,把他打到卧室里,他被打倒在地上,那个不认识的男人用脚踹他的肋部。后来对方回到楼上,他看见妻子的脸也破了,就报警了。他的头部有挫伤,左耳部后面破了,右手背肿了,右膝盖疼,肋部骨折。
2、证人刘一×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9月1日中午因为楼上邻居砸地声音越来越大,她打开房门在楼道里喊了几句。楼上老太太的二儿子朱一×开始骂街,之后朱一×父子、老太太的女儿和一个她不认识的人一起下楼,问她骂谁了,然后朱一×的儿子打了她一个嘴巴,她就往屋里走。这时刘二×听见动静,从屋里出来,刚打开门,对方就朝刘二×打了过去,并且冲进了屋里。她被对方抓住头发,推进小屋里,按倒在地上,她看见朱一×拿起一个脸盆进入里屋,然后就听见咚咚咚的响声。过了一会对方离开小屋,她起身去里屋,朱一×从里屋出来。她和刘二×都受了伤,她拨打110报警。
3、证人朱二×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日13时40分左右,他和父亲朱一×、伯伯张××、姑姑朱三×一起在奶奶家时,有个中年妇女站在四楼楼梯口骂街,他奶奶出去制止无效。他们出去后发现奶奶坐在四至五楼的楼梯上,他和四楼的中年妇女互骂,然后从四楼单元里走出一个中年男子看见他们围在门口就推他们,他的父亲和伯伯和那个中年男子、中年妇女发生推搡。后来他拨打110报警。
4、证人朱三×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1日13时许她和哥哥朱一×、侄子朱二×、表哥张××在××巷母亲家玩麻将时,听到楼下406的女邻居骂街,她母亲就从屋内走出。楼下总说母亲家砸地板,由此产生很多纠纷。之后她出屋看到母亲抓着楼梯扶手侧躺在门口的楼梯上,母亲说是被楼下的女邻居推了一把。她的两个哥哥和侄子就去楼下那家,不到半小时回来了,之后没过几分钟民警就来了。
5、证人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日下午13时30分她在家听见楼道里有骂人、打架的声音。她走到四楼,看见406的夫妇站在4楼梯上,两个人都挂彩了,还有五楼的朱奶奶和二儿子、孙子、女儿。当时朱奶奶站在四楼和五楼之间的楼梯上,她上楼时双方已经停手,刘一×去屋里打电话,她劝了两句就下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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