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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一×,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津和检刑诉字第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一×、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一×、张××、被害人刘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朱一×、张××在本市和平区××路××巷4门406室内,因故与被害人刘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一×、张××对被害人刘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二×的肋骨部损伤及右膝关节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颈部及右手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朱一×、张××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一×、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考虑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害人刘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一×、张××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提出案发起因是被害人的妻子在楼道内骂街并推倒朱一×的母亲,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朱一×、张××在本市和平区××路××巷4门406室内,因故与被害人刘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一×、张××对被害人刘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刘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二×的肋骨部损伤及右膝关节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颈部及右手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朱一×、张××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二×105000元作为了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二×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二×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9月1日14时许,因为楼上506不断有砸地的声音,他的妻子刘一×就出门了。然后他听到楼上有吵架的声音,过了一会听见刘一×和楼上那家人在他家门口吵架。他听见刘一×说“你们打人”就从屋里走出,看见刘一×和楼上老太太的二儿子即被告人朱一×、老太太的孙子互相撕扯,他出来问对方干什么,然后一个他不认识的男人就过来打他嘴一拳,他也还手,这时朱一×从他家拿起一个脸盆朝他头上和后背打,两个人一起打他,把他打到卧室里,他被打倒在地上,那个不认识的男人用脚踹他的肋部。后来对方回到楼上,他看见妻子的脸也破了,就报警了。他的头部有挫伤,左耳部后面破了,右手背肿了,右膝盖疼,肋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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