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刑初字第036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智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沈×在本市和平区荣安大街新丽居小区1号楼1-2门大厅内,因工作问题与同事被害人黄×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沈×殴打被害人黄×面部致其受伤。经被告人沈×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鼻骨骨折、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其鼻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沈×鼻中隔和右侧上颌骨额突所受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经单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沈×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黄×收到赔偿款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沈×的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黄×肋骨骨折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陈旧性骨折,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系被告人沈×殴打所伤,故认定被告人沈×殴打被害人黄×致其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被告人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表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另有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案发时因沈×让其通知业主停用下水,其不去,双方争执,沈×持扫把、木板打其胳膊、脸和手上,两人厮打被劝开,后被警察带至派出所,经单位调解,沈×一次性赔偿他各项损失共5000元,其不再追究沈×法律责任;有证人李××、于××、张××、井××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时因沈×让黄×去通知业主停用下水,黄×不去,两人起争执,黄×骂沈×,沈×持扫把、木板打黄×,被劝开,后两人又厮打,黄×用拳头捣在沈×脸上,沈×倒地,又爬起来,但被黄×用胳膊夹住脖子,黄×用拳头捣沈×脸上好几拳,后被众人劝开,沈×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四名证人均称黄×肋骨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没看清;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历本及伤情照片,证实双方的伤情情况,经鉴定被害人黄×鼻骨骨折、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文证材料记载的其鼻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沈×鼻中隔和右侧上颌骨额突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黄×诊断证明书记载其左侧4-5肋骨陈旧性骨折;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10接警单、立案及撤销案件材料,证实案发后沈×报警称其被黄×打伤,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后因沈×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故对黄×故意伤害沈×一案予以撤销;另有现场示意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监控录像光盘、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遇事不能冷静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沈×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晙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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