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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0327号(2)
8、举报信、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3日将被告人丁××抓获归案;
9、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检验报告单,放免试验、指血及糖化检验报告以及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表,证实潘×、李××、蒋××在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的检验报告经手动修改后获得糖尿病医保门特资格的情况;
10、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李××、潘×的“糖化”检查项目数据经医院检查发现有被改动的嫌疑;
11、2011年至2013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证实李××、潘×利用假的糖尿病医保门特诈骗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17075.98元,蒋××利用假的糖尿病医保门特购买药物获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金额53980.13元;
12、逮捕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三×、潘×、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3、扣押及发还清单、缴款凭证,证实李××、潘×退缴赃款117075.98元已发还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丁××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14、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丁××与张××的通话情况;
15、行政处罚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丁××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与同案犯、证人的身份信息;
16、被告人丁××的供述,证实2011年至2012年间,刘三×和刘二×先后两次让他帮忙办三个人的假的糖尿病医保门特,他找张××说好办一人1500元,为从中得好处,他跟刘三×讲每人2000元,刘三×每次给他5000元,他每次都是自己留下1500元,给张××3500元,都办成了。刘三×他们办假的糖尿病医保门特就是为了便宜买药卖给药贩子赚差价。他一共得了3000元好处费,都花了。
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伙同刘三×、李××、潘×诈骗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17075.9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丁××伙同蒋××诈骗53980.13元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丁××与刘三×、李××、潘×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辩护人所提从犯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其获利及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同案犯刘三×等人已退缴赃款,相对减轻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建议对丁××适用缓刑的意见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秀君
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
人民陪审员  高 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凯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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