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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36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津和检公诉刑诉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天津千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泽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广告代理协议及伪造客户收据等方式,多次领取该公司支出的电梯广告位费等资金共计20930元侵吞归己。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张××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赔偿被害单位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的陈述,证实其单位员工张××以编造假合同、提供假收据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2093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有证人苏××、韩××、李××、郭××、盖秀义、刘××、赵一×的证言,证实河西区喜年广场、西青区静溪园、涵溪园、澜溪园、悦雅园、凌福郡庭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杨楼村委会均未与千泽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有证人赵二×、赵三×、裴××的证言、广告代理协议书、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至10月间香水园、瑞江花园、水乡花园、汇文名邸分别所属的物业公司曾与千泽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协议,经办人是张××,但均未收到任何款项;有广告代理协议书、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私刻印章,以杨楼村委会、深圳市花样年华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农业银行津南十八局支行等单位的名义与千泽广告签订广告代理协议书;有用款申请单、领款单,证实2013年11月14日张××提供虚假合同、虚假收据,以广告占地费等名义从千泽公司领取款项共计20930元;有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个人简历、确认书、考勤表、工资表、户籍材料,证实千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和平区西康路2号康宁大厦办公,张××系该公司员工;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7日李晶晶报案,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有证人田××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田××处及被告人张××的办公桌内扣押假冒公章三枚、假收据四本;有和解协议书,证实经协商被告人张××赔偿千泽公司15万元的事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采用伪造印章的方法多次侵占单位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印章三枚、收据四本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秀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崔明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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