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和刑初字第36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津和检公诉刑诉第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利用担任天津千泽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泽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广告代理协议及伪造客户收据等方式,多次领取该公司支出的电梯广告位费等资金共计20930元侵吞归己。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张××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赔偿被害单位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为支持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的陈述,证实其单位员工张××以编造假合同、提供假收据的方式侵吞公司资金2093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有证人苏××、韩××、李××、郭××、盖秀义、刘××、赵一×的证言,证实河西区喜年广场、西青区静溪园、涵溪园、澜溪园、悦雅园、凌福郡庭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杨楼村委会均未与千泽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有证人赵二×、赵三×、裴××的证言、广告代理协议书、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至10月间香水园、瑞江花园、水乡花园、汇文名邸分别所属的物业公司曾与千泽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协议,经办人是张××,但均未收到任何款项;有广告代理协议书、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私刻印章,以杨楼村委会、深圳市花样年华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农业银行津南十八局支行等单位的名义与千泽广告签订广告代理协议书;有用款申请单、领款单,证实2013年11月14日张××提供虚假合同、虚假收据,以广告占地费等名义从千泽公司领取款项共计20930元;有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个人简历、确认书、考勤表、工资表、户籍材料,证实千泽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和平区西康路2号康宁大厦办公,张××系该公司员工;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7日李晶晶报案,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被抓获;有证人田××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田××处及被告人张××的办公桌内扣押假冒公章三枚、假收据四本;有和解协议书,证实经协商被告人张××赔偿千泽公司15万元的事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