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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025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因本案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一×。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20日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8月12日被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因本案于2013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毅,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刘一×、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刘一×、赵××及辩护人樊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李二×在天津市和平区河沿道因停车堵路问题与陈一×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姜××、刘一×闻讯先后赶到现场,被告人姜××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二×面部;被告人刘一×对被害人李二×进行殴打并持刀捅刺被害人;后路过案发现场的被告人赵××见状亦对被害人李二×进行殴打。三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李二×致其鼻部、胸部、头面部、口腔、腰部多处损伤。后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4年2月10日将被告人刘一×、姜××抓获归案,2013年2月20日将被告人赵××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李二×的右侧鼻骨远端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远端合并鼻中隔骨折及胸部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头面部、口腔部、右腰部及文证材料记载双眼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作案工具削皮刀一把已被扣押在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姜××、刘一×、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一×、赵××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刘一×、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均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表异议,就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赵××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打抱不平的心态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了伤害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20时许,被害人李二×在天津市和平区河沿道因停车堵路问题与陈一×发生争执。被告人姜××闻讯先赶到现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李二×面部,停手后被告人刘一×又赶到现场对被害人李二×进行殴打并持刀捅刺被害人,此时路过案发现场的被告人赵××见状亦对被害人李二×进行殴打。三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李二×致其鼻部、胸部、头面部、口腔、腰部多处损伤。后经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4年2月10日将被告人刘一×、姜××抓获归案,2013年2月20日将被告人赵××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李二×的右侧鼻骨远端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远端合并鼻中隔骨折及胸部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头面部、口腔部、右腰部及文证材料记载双眼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作案工具削皮刀一把已被扣押在案。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二×及其监护人郑××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一×、姜××、赵××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一×、姜××、赵××各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二×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李二×及其监护人郑××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二×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29日20时许,在和平区河沿道附近,因汽车停车堵路问题与一个女司机发生争执并撕扯,女司机倒地,后打电话叫人,先过来一男子,该男子朝他脸上捣了几拳,将他打倒在地后就去找女司机。后又来一光着上身刺花的男子,朝他胸口打了一拳,将他打倒在地,然后拿出一把刀捅了他右侧肋部一下,并打他的头和面部,用三轮车撞他肋部,这时又来一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先用拳头打他头和面部,又用三轮车上的木板砸他后背和肋部,对方打完就跑了;
2、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系李二×妻子,案发当天与李二×一起经过和平区河沿道,证实案发经过与李二×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李一×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9日20时许,其从和平区河沿道经过时,看到好几个人打一个坐在地上的老头,其打110报警,打老头的人其中一个男子前胸或胳膊上有纹身,其他人样子没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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