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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343号
原告刘××,中研院附属医院导诊。
被告张××,天泽恩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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