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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383号
原告卢××,无职业。
被告魏××,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加拿大多伦多(151-270)TIMBERBANKBLVDSCARBOROUGH.OIU.MIW.ZMI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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