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7341号
原告王××,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员。
被告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强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