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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253号
原告孙××,无职业。
被告吕××,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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