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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929号
原告李一×,中交一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
被告李二×,无职业。
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李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吵架不断,感情不合,婚后无子女。自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2011年6月底双方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9月15日在原告老家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从认识开始就是在两地工作生活。被告在市里工作,原告在空港工作。虽然工作繁忙,但是彼此都是会找对方。结婚后,双方住在被告父母家,节假日一起去原告家。2013年11月被告父亲查出患有癌症,被告辞职照顾父亲。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6月在网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原告称双方自2013年开始分居,被告对此并不认可,称双方自结婚就是两地分别居住,节假日共同居住。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愿意修复双方感情,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双方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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