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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88号
原告杨××,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晓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天津机务段退休职工。
被告王二×,无职业。
被告王三×,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玉苓,基本信息同被告王玉苓。
被告王四×,山西太原大众机械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基本信息同被告王玉萍。
被告王五×,通用电缆厂退休职工。
被告王玉萍,机械工业华北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王玉苓,天津市电缆总厂退休职工。
被告王六×,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基本信息同被告王玉萍。
原告杨××与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被告王四×、被告王五×、被告王玉萍、被告王玉苓、被告王六×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晓光、刘长江,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玉苓,被告王五×、被告王四×及被告王六×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玉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八被告系母子女关系。2010年8月,八子女曾书面协定,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费100元,全年一次性付清1200元,三个月轮流扶养一次,如本人不到自愿增加100元,该协议签订后部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及探望照顾原告的义务,现原告近90岁高龄,已丧失生活能力并患有多种疾病,急需对其平常饮食起居进行护理照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八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二、判令八被告平均分担原告支付的医药费,并轮流到原告家中进行探望和护理;三、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
被告王一×、被告王四×、被告王玉萍、被告王六×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二×辩称,本人现失业,并患有各种疾病,无经济来源,也无钱住院治疗,且爱人病退,女儿失业,一家仅靠爱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现在被告只能提供每月100元赡养费,并在母亲有事的情况下,随叫随到。
被告王三×辩称,本人无职业,爱人无工作,儿子也没有工作,被告与儿子均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50元。因目前被告小腿粉碎性骨折,无法照顾原告,可在被告痊愈后,对母亲随叫随到,给予最大帮助。
被告王五×辩称,被告现在患有多种疾病,已经退休多年,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50元赡养费,待自己身体恢复好以后,对于原告本人利索能及的事情可以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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