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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88号
原告杨××,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晓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天津机务段退休职工。
被告王二×,无职业。
被告王三×,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玉苓,基本信息同被告王玉苓。
被告王四×,山西太原大众机械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基本信息同被告王玉萍。
被告王五×,通用电缆厂退休职工。
被告王玉萍,机械工业华北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王玉苓,天津市电缆总厂退休职工。
被告王六×,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基本信息同被告王玉萍。
原告杨××与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被告王四×、被告王五×、被告王玉萍、被告王玉苓、被告王六×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晓光、刘长江,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玉苓,被告王五×、被告王四×及被告王六×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玉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八被告系母子女关系。2010年8月,八子女曾书面协定,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费100元,全年一次性付清1200元,三个月轮流扶养一次,如本人不到自愿增加100元,该协议签订后部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及探望照顾原告的义务,现原告近90岁高龄,已丧失生活能力并患有多种疾病,急需对其平常饮食起居进行护理照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八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二、判令八被告平均分担原告支付的医药费,并轮流到原告家中进行探望和护理;三、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
被告王一×、被告王四×、被告王玉萍、被告王六×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二×辩称,本人现失业,并患有各种疾病,无经济来源,也无钱住院治疗,且爱人病退,女儿失业,一家仅靠爱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现在被告只能提供每月100元赡养费,并在母亲有事的情况下,随叫随到。
被告王三×辩称,本人无职业,爱人无工作,儿子也没有工作,被告与儿子均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被告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50元。因目前被告小腿粉碎性骨折,无法照顾原告,可在被告痊愈后,对母亲随叫随到,给予最大帮助。
被告王五×辩称,被告现在患有多种疾病,已经退休多年,同意每月给付原告150元赡养费,待自己身体恢复好以后,对于原告本人利索能及的事情可以随叫随到。
被告王玉苓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以前一直是子女轮流倒班照顾原告,被告王四×曾经说把原告接到山西,生养死葬都由其负责,并起草了一个赡养协议,大家就都签字了,但其把原告接走后又让本人接回去,原告回来后各被告就没有轮流照顾原告了。此前本人一直都照顾原告。现本人已退休,并且已经离婚,还患有各种疾病,每月自己还要负担医药费,治疗疾病也需要花护理费。本人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自己状况好了以后可以探望和护理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有子女八人,分别为被告王一×、被告王二×、被告王三×、被告王四×、被告王五×、被告王玉萍、被告王玉苓、被告王六×,且原告之夫已去世。原告现在被告王六×所属房屋内居住,日常起居由被告王玉萍及被告王一×照顾。被告现患有高血压及心脏病,并于2013年底将腿摔伤,现处于恢复期。原告无退休金,亦无低保。自2012年至今,其自行支付医药费2346.6元,另有药品费用。
2010年8月21日,八被告就原告赡养问题曾书面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全年一次性付清。三个月轮流抚养一次,如不到自愿增加赡养费100元。后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庭审中,原告主张各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00元并轮流到家中进行照顾和探望,部分被告认为赡养费金额过高,对轮流照顾表示自身条件无法达到,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八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女,依法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照顾好原告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在精神上给予安慰。现原告已近九十高龄,身患疾病,且行动不便,没有收入来源。其主张每人每月200元赡养费,结合本市生活水平及原告实际情况,该金额并未过高,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被告王二×身患疾病,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被告王二×每月给付100元,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原告自行支付医药费部分,应由八被告平均分摊,其主张自行购买药费部分因无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八被告每人轮流照顾其一天,部分被告称其自身条件难以达到,无法照顾老人,考虑原告年龄及身体因素,原告日常起居确需他人照顾和护理,因原告子女众多,大部分被告均已退休,未退休的被告也无固定工作,轮流照顾原告并没有给各被告过分增加负担,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如各被告确有特殊情况未到,应自行调剂或给付当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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