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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322号
原告杨一×,天津永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松,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楠,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天津永升五金工具经营部经理。
原告杨一×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树松、王楠,被告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5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杨二×现已成年,儿子杨三×现就读于北京音乐舞蹈学院。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秉性迥然不同,无法有效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努力修复感情,被告不予理睬,仍我行我素。被告在原告做手术期间不予照顾,并在生活中表现强势,原告无法忍受。2009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此后双方分室而居至今。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矛盾不断升级,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杨三×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结婚时双方很困难,后来一起努力做生意才过上现在的日子,双方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一起共同生活了几十年,感情一直很好,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5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杨二×,现已成年,××××年××月××日生有一子杨三×,现为在读学生。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矛盾。2014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自行在外租住。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女儿将要结婚,儿子处于青春期,家里需要原告,希望原告可以回家,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二十余载,并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对于家庭的建立和经营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双方之女现已成年并即将成家,双方之子正值青春期,被告应以夫妻感情和家庭为重。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希望原告回家,对此原告应予慎重考虑,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同时被告应给予原告更多关爱和照顾,方能维系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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