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953号
原告梁木××,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闫×(原告母亲),阳光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怀宇,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粱××,家具七厂退休职工。
被告梁一×,黄河医院剂士。
委托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二×,客运天环派出所退休职工。
原告梁木××、原告粱××诉被告梁一×、被告梁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宇、原告粱××、被告梁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宗玉、被告梁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木××、原告粱××诉称,被继承人梁义章、宋淑云系原告梁木××的祖父母,原告粱××的父母,被继承人梁义章于2012年6月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宋淑云于2012年9月因病去世。二被继承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原告梁木××的父亲梁建羽,已于2009年1月29日因病去世,原告粱××及被告梁二×、梁一×。现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有遗产、养老金存款157576.56元,在二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二原告与二被告进行多次沟通,要求依法继承现存在被告梁一×处的被继承人名下存款,但被告梁一×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使二原告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梁义章、宋淑云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梁义章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3月21日名下存款157576.56元。
被告梁一×辩称,二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梁义章养老金并不存在,且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现遗嘱已经生效,该遗嘱前半部分二被继承人的房屋是由四个子女平均分割继承,现原、被告均已办理完过户手续,遗嘱后半部分是将二老其他遗产由被告梁一×继承管理,用于管理墓地和丧葬费的支出。被继承人梁义章于2012年去世,其房屋补贴、丧葬费、遗属医药费等均在2013年由其单位发放,此前给父母支出的费用均由被告梁一×垫付。另外,被继承人梁义章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46180元已由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二×分割完毕,被告梁一×并未参与分配。现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款项在二老去世后已基本花费完毕。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梁二×辩称,被继承人梁义章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已由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二×继承分割完毕,没有被告梁一×的。二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157576.56元存款是否存在,被告梁二×并不知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梁义章与妻子宋淑云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原告梁木××之父梁建羽、原告粱××、被告梁一×、被告梁二×,其中原告梁木××之父梁建羽于2009年1月29日去世。被继承人梁义章于2012年6月29日去世,其妻宋淑云于2012年9月3日去世,其父母亦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梁义章与妻子宋淑云去世时遗留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新华楼8-3-102号房产一套,该房产于2014年5月4日经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为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一×、被告梁二×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梁义章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天津市南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分别于2012年7月6日发放梁义章病故丧葬费30768元、遗属生活补助15384元,2013年1月5日发放梁义章家属药费34883.89元,2013年5月21日发放房屋补贴119516.16元,上述款项均打入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账号为03×××35的银行账户,后被被告梁一×支取,现该账户余额为0.71元。2014年5月5日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一×、被告梁二×至南开区民政局领取被继承人梁义章一次性抚恤金146180元,该款经四方商议由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二×平均分配,被告梁一×未参与分配。
庭审中,被告梁一×当庭出示被继承人梁义章和宋淑云的遗嘱一份,该遗嘱第二段载明“我们夫妻终身由梁一×陪伴侍奉,我们夫妻去世后,所在单位按政策发放的一切待遇(包含房补)均有梁一×办理接受,用于我们墓地永久的管理费用。”,该遗嘱书写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证明人签字日期为2012年4月6日。经法庭质证,原告梁木××、原告粱××对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梁义章书写不持异议,但认为被继承人宋淑云本人不会写字,无法证实手印为宋淑云本人的手印,且证明人签字时间与立遗嘱时间不符,故认为该遗嘱无效。经法庭明示,二原告不要求对上述遗嘱的真伪及手印情况进行鉴定,亦不要求证明人出庭作证。
经法庭庭后向遗嘱中证明人张焕平、杨毅丛询问,二人均表示被继承人梁义章曾于2012年3月16日给居委会打过电话,让居委会派人去家里做遗嘱证明,但因居委会工作繁忙当日未去,后被继承人梁义章又联系居委会,2012年4月6日居委会派出主任李玉珠、工作人员张焕平至梁义章家中,当时还有邻居杨毅丛及被继承人梁义章、宋淑云在场。证明人到场后,被继承人梁义章宣读已书写好的遗嘱,证明人核实无误后签字并书写时间,后被继承人梁义章及宋淑云均在遗嘱上按了手印。两位老人表示愿将后事托付被告梁一×办理,各项费用由其支付,因此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切待遇都给被告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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