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5953号
原告梁木××,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闫×(原告母亲),阳光保险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怀宇,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粱××,家具七厂退休职工。
被告梁一×,黄河医院剂士。
委托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二×,客运天环派出所退休职工。
原告梁木××、原告粱××诉被告梁一×、被告梁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宇、原告粱××、被告梁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宗玉、被告梁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木××、原告粱××诉称,被继承人梁义章、宋淑云系原告梁木××的祖父母,原告粱××的父母,被继承人梁义章于2012年6月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宋淑云于2012年9月因病去世。二被继承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原告梁木××的父亲梁建羽,已于2009年1月29日因病去世,原告粱××及被告梁二×、梁一×。现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有遗产、养老金存款157576.56元,在二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二原告与二被告进行多次沟通,要求依法继承现存在被告梁一×处的被继承人名下存款,但被告梁一×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使二原告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继承权,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梁义章、宋淑云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梁义章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3月21日名下存款157576.56元。
被告梁一×辩称,二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梁义章养老金并不存在,且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现遗嘱已经生效,该遗嘱前半部分二被继承人的房屋是由四个子女平均分割继承,现原、被告均已办理完过户手续,遗嘱后半部分是将二老其他遗产由被告梁一×继承管理,用于管理墓地和丧葬费的支出。被继承人梁义章于2012年去世,其房屋补贴、丧葬费、遗属医药费等均在2013年由其单位发放,此前给父母支出的费用均由被告梁一×垫付。另外,被继承人梁义章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146180元已由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二×分割完毕,被告梁一×并未参与分配。现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款项在二老去世后已基本花费完毕。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梁二×辩称,被继承人梁义章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已由原告梁木××、原告粱××、被告梁二×继承分割完毕,没有被告梁一×的。二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梁义章名下157576.56元存款是否存在,被告梁二×并不知情,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