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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614号
原告王××,天津市开发区艾达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苑××,天津保安华宝护卫押运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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