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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296号
原告田××,无职业。
被告郭一×。
被告郭二×。
被告郭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郭一×、郭二×、郭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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