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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995号
原告程××,天津财经职专教师。
被告齐×,天津合佳威立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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