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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396号
原告薛××,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国人寿天津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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