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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856号
原告许××。
被告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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