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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186号
原告赵一×,天津朗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于××,东风日产新骏濠专营店主管。
委托代理人马悦,天津市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一×与被告于××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被告于××委托代理人马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行到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赵二×(××××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2014年8月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原告探望赵二×,致使原告与赵二×一直不能见面。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与赵二×的父女情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赵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接赵二×放学,周六晚送至被告处;二、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探望其女赵二×,则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
被告辩称,婚生女赵二×现年7岁,自双方离婚时两岁就同被告一起生活,现在孩子刚上小学,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被告不同意原告频繁探视,现在被告再婚家庭稳定,对孩子照顾很好。被告认为每月探视一次比较合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赵二×,现小学在学。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6月21日至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赵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未对原告探望事宜进行约定。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赵二×抚养费,后双方均再婚,因对婚生女赵二×的探望问题协商未果致成讼。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法定权利。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故原告要求探望婚生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自身再婚家庭稳定、原告探望孩子影响其身心健康为由减少原告探望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及孩子的生活状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探望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另行调整。原、被告双方应以子女的利益为主,在探望过程中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使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快乐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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