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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586号
原告马一×,退休。
被告马二×,退休。
被告马三×,退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与被告马二×、马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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