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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魏一×。
被告魏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一×与被告魏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一×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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