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魏一×。
被告魏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一×与被告魏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一×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