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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898号
原告孙××,天津南楼国美电器员工。
被告李××,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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