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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404号
原告张××,重庆汇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晟廷,天津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天津联通公司职员。
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晟廷,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10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十分冷漠,从不关心原告生活,2013年2月双方分居,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始终对原告不理不睬,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故来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25万;三、被告给付原告住房帮助款5万。
被告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有纠纷也不至于感情破裂,双方并非2013年2月分居,婚姻存续期间也没有共同财产25万元。被告认为双方婚前相处五、六年,婚后存在矛盾正常,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再婚前曾育有一女,现归被告抚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原告主张双方自2013年11月开始正式分居,被告则称原告于2014年6月搬走,双方开始分居。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愿意改变自己,做出让步,维护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双方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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