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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460号
原告白××。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继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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