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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479号
原告程××,无职业。
被告高××,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萌,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继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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