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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873号
原告赵一×,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津开发区经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历晓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锦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岩、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历晓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赵二×。因双方家庭条件差异较大(被告是干部家庭出身,家庭条件较好,原告是工人家庭出身,家庭条件较差),且原告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被告看不起原告和原告父母,婚后从未叫过原告父母一声“爸妈”,经常背地和原告说原告母亲的不是,原告还是一般职员的时候,被告经常埋怨原告没有本事,为此经常打架,为了保持家庭的完整,为此原告于2003年主动向单位申请去外地工作5年,进行躲避。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无端怀疑,原告参加工作应酬和朋友聚会时,被告常常电话不断,催促回家,且经常翻看原告手机,为此经常吵架。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压力。原告于2014年1月4日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生活。综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之女赵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系同学关系,在结婚登记前双方不断去双方父母家中,了解家庭。故原告所讲双方缺乏了解不属实。结婚近20年春节都是在原告父母家中度过。双方父母有病同等照顾,原告父亲生病,被告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被告从未看不起原告和原告父母。双方打架是因在1995年至2003年原告一度沉迷网络,被告拔掉网线,是为了原告好。原告去外地工作,被告自己一人带着孩子。女儿开学上高三,正是关键时刻,双方离婚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赵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处理亲属关系、教育子女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1月4日分居至今。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同学关系经过恋爱结婚成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相互理解,更多考虑对方优点,客观看待自身不足,通过加强沟通解决问题。诉讼中被告表达了和好愿望,且双方之女正面临高考,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鉴于目前双方之间尚未达到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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