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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286号(2)
各被告之母年事已高,抚养众多子女成年实属不易,子女应为其营造一个安心舒适的晚年生活为妥,不应以自身理由推脱赡养老人的义务,且各被告亦应考虑到自身已为人父母,应为子女做出赡养父母的榜样,方能在晚年享受子女同样的回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二×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300元;
被告王四×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300元;
被告王六×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300元;
被告王一×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200元;
被告王三×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200元;
被告王五×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200元;
被告王七×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200元;
被告王八×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魏××赡养费2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八被告每人负担3.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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