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858号
原告康一×,北京富运伟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磊,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一×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2008年6月20日和××××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女儿康二×和康三×。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在性格及脾气秉性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也逐渐显露出来,导致吵架不断,矛盾升级。被告作为女方未尽到照顾子女、孝敬公婆的义务,多次企图将婆婆赶出家门,对原告也漠不关心,极少沟通。2010年3月起,双方分床而居,2013年起,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4月,被告将两个女儿强行带往天津,并将原告家中部分家具及贵重物品强行搬走,车辆强行开走。原告于2013年6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双方关系并未好转。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一、依法判决原告、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长女康二×由原告抚养,次女康三×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婚姻登记情况,孩子出生情况,以及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证据二、档案证明,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情况;证据三、证明信,证明双方子女出生情况;证据四、双方的谈话录音记录和光盘,证明双方在2013年4月以后已经分居,原告在北京,被告及两个孩子在天津生活,且双方对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曾进行商谈,但未能对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五、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孩子的户口都在北京。
被告李××辩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很稳定,一直很好,不存在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况。双方结婚时不跟婆婆住在一起,后因婆婆身体不好,所以被告亲自开车把婆婆接来一起同住。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照顾,原告和婆婆工作很忙,一直没时间照顾孩子。双方之间没有太大的冲突。近一年来双方虽不住在一起,但是也见过几次。被告认为离婚不是原告的真实想法,可能原告是迫于婆婆的压力,没有做通自己母亲的工作。两个孩子在天津这段时间的生活和学习状态很好,感情也很好,根本不可能分开。车辆是双方一起购买的,写的婆婆的名字,是为了让被告接送孩子方便。综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无异议;对证据四,认为原、被告之间离婚是出于家庭的意见,原告跟被告讲录音是为了给原告母亲听一下,录音只是双方沟通的一部分,双方曾沟通过很多次,更多的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8年6月20日、××××年××月××日生育长女康二×、次女康三×。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导致矛盾。2013年4月被告携两个女儿搬至天津居住至今。原告于2013年6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状态并未共同生活,双方关系未见好转。
另查,双方婚后居住在北京,婚房系原告母亲名下房产,双方名下均无住房。婚后由原告母亲出资购买牌照号为京K×××××号斯柯达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称被告父母曾赠与双方100000元存款,后被被告父母要回炒股,被告则称该笔存款双方旅游已花费4万余元,剩下部分凑足60000元仍用于炒股,原告当庭表示其对该部分财产不予主张。被告称在双方分居期间,曾向其父母借款50000元,用于抚养孩子,原告称对此并不知情,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原告母亲曾口头承诺将原告母亲名下住房及车辆赠与双方,故上述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对此并不认可。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上。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已无和好的可能,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两次坚持起诉,法庭调解无果,且双方分居期间关系并无好转,勉强维持此种关系,对双方已无实际意义,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生女(长女康二×、次女康三×)现均同被告一起生活,长女康二×亦已在天津入学,且两个女儿尚年幼,考虑到女孩的心理及生理特征,其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因两个女儿自幼一同成长陪伴,分开抚养不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姊妹亲情的维系,故原、被告之女康二×、康三×均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结合原告每月的收入情况及子女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每月探望双方子女两次,具体时间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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