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杜一×,天津鼎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军,天津鼎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系天津鼎泓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推荐)
委托代理人杜虹萱(原告之),无职业。
原告杜二×,天津市毛纺织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
原告杜六X,19774月28日出生,农民。
原告杜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六X(兄弟关系),基本信息同原告杜六X。
原告杜四×,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六X(姐弟关系),基本信息同原告杜六X。
原告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六X(母子关系),基本信息同原告杜六X。
被告杜五×,天津市中环电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会生,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一×与被告杜五×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其他继承人杜二×、杜六X、杜三×、杜四×、魏××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由审判员何锦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一×及委托代理人吴军、杜虹萱,原告杜二×,原告杜六X,原告杜三×、杜四×、魏××的委托代理人杜六X,被告杜五×及委托代理人安会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一×诉称,原、被告是被继承人杜俊飞、李耀光所生子女,父杜俊飞、母李耀光相继于2009年5月9日、2012年4月7日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共同存款174570元、杜俊飞历年的工资约50万元、被告自认父母遗留的现金187900元均在被告处。被告同李耀光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支出36444元原告不予认可,医疗费支出39981元存有疑问。如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则连同父母上述钱款均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杜二×处还有李耀光医保报销款12000元也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照顾母亲期间生活费支出比收入多出26900元,均系被告对外借钱解决的,被告照顾母亲14个月每月还应按3000元给付被告护理费,共计42000元,以上均应从遗产中支出。
原告杜二×诉称,原告所讲的数额我没有见到,我只看到了被告杜五×本上记的那些钱,我认可杜五×记的财产数额。母亲病故后的丧葬费7040元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3000多元以及医保卡的钱500多元,还有小房子出租的钱21000元,以上钱款都在杜一×处,我要求合理分割。
原告杜三×、杜六X、杜四×、魏××诉称,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
被告杜五×辩称,被告手中一共剩余18万多元,被告有明细的账目,是真实客观的,杜二×与杜五×所记的账目基本吻合。被告所述其他钱款都是推定,没有任何依据。被告要求将原告杜一×处的母亲丧葬费、最后一个月工资、医保卡内的剩余资金以及房屋租赁费和第二干休所给的生活补贴、节日补助,都列入遗产范围,一并继承分割。此外父母遗留青花瓷的瓶子一个、集邮册四本,毛主席的像章一卷、保险柜一个、空调两个、热水器一个,冰箱一个、组合家具一套、推拉门衣柜一个、皮箱一个,要求一并继承。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