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342号(2)
一、被继承人杜俊飞、李耀光遗产共计199940元,由原告杜二×、原告杜一×、被告杜五×各继承55000元,由原告杜三×、杜四×、杜六X、魏××共同继承34940元;
二、根据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继承数额,被告杜五×给付原告杜二×43000元,给付原告杜一×55000元,给付原告杜三×、杜四×、杜六X、魏××共34940元。以上钱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在被告杜五×处的其余55000元归杜五×所有;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二×、原告杜一×、被告杜五×各负担320元,由原告杜三×、杜四×、杜六X、魏××共同负担19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杜一×、被告杜五×各负担500元。各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上述所负担费用直接给付原告杜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锦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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