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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873号
原告杨一×,无职业。
被告阎××,双安防控退休工人。
原告杨一×与被告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一×,被告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一×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杨二×,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和,矛盾不断,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乱发脾气,为此双方自2006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阎××辩称,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讼离婚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初相识,恋爱一年多,双方家庭彼此了解很深,原告看重被告人品好,××××年××月××日登记,××××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名杨二×,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自2006年因孩子上学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年底,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2014)南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间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如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又因双方婚生之子正在部队参军,更需要和谐的家庭环境。为此,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继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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