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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332号
原告葛××。
委托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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