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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067号
原告蒋一×。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
被告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一×与被告蒋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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