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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80号
原告赵××,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孟××,天津市第一帆布厂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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