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6762号
原告付××。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强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