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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864号
原告刘X,天津药物研究院退休。
被告王XX,原天津动力机厂退休。
原告刘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于1981年11月8日生育婚生女王X,现年33岁。尽管原、被告婚龄漫长,孩子也长大成人,但双方之间从不交流、更没有沟通,根本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对原告打骂,家庭暴力始终伴随原告的生活。被告脾气不好,每天一见面就是钱,侮辱损害原告人格。被告嗜酒如命,喝酒了就摔家里的东西,随手拿东西鞋、碗殴打原告,使得原告总是浑身伤痕累累。为此,原告曾向110多次报警,属地派出所都出警,也教育责令被告改正。然而,被告仍然事后我行我素,恶行不改。自2009年6月,原告曾三次起诉法院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总是向法官保证不再打人,好好过日子,故原告撤诉。2012年11月16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使得原告浑身是伤看病就医,彻底伤害了双方的感情。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双方确实无任何感情可言。综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自上次判决以后被告一次没打过原告。双方此后虽然没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但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都去看望。2014年春节大年初五,被告叫原告回家吃饭,给原告做饭,和原告谈以后的生活打算,临走前还约定下次带孩子来看被告,此后原告数次带孩子来看被告。最后一次见面是2014年4、5月原告带被告外孙来家里,并一起吃饭,沟通家里的事情。另,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王X,现已结婚。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的家暴行为已严重伤害双方感情,且双方自2012年11月16日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表示自上次原告撤诉后,就再也没打过原告,双方分居是原告为了照顾外孙而自行搬至女儿王昆处居住,并不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且在次期间,原告经常回家照顾被告生活起居。另,被告当庭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安排好生活,爱护家人刘X,互敬互让,有事商量,再次向原告刘X道歉,请求原谅、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应认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各种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和睦,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包容,营造完美的家庭生活。另,被告希望和好态度诚恳,原告亦应慎重考虑,给予双方一次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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