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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026号
原告刘××,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崔××,天津市第二市政公司审计部部长退休。
委托代理人刘××,天津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内退。
被告张××,天津福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天江格调花园2-1-702号。
委托代理人蒋××,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振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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