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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249号
原告姜××,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曹佳君,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曹弘欣(母关系),天津六零九电缆有限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曹××,天津医科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郭明龙,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诉被告王××、被告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佳君、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曹弘欣、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原告姜××系死者曹弘波的前妻,被告王××系死者之母,被告曹××系死者之女。死者曹弘波于2009年通过找同事朋友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并贷款40万元,购买了坐落于西青区中北镇外环线以西津杨公路南侧枫桥园9-2-1001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曹弘波名下。××××年××月,曹弘波与原告姜××登记结婚,其生前因付房屋首付所欠20万元债务和贷款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2014年1月28日,原告之母购房,因办贷款需要,故原告与曹弘波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曹弘波向原告给付人民币60万元,坐落于西青区中北镇外环线以西津杨公路南侧枫桥园9-2-1001号房产一处归被继承人所有,因双方名为离婚,实际为了购房办贷款,所以上述60万元尚未给付,原告姜××在离婚后也仍然居住在上述房屋内至今。2014年7月4日曹弘波死亡,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如果该房屋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60万元,目前,原告权利尚未实现,二被告作为曹弘波法定继承人,应在履行离婚协议中曹弘波债务后才能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权利,现双方协商未果,故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万元。
被告王××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均与事实不符,被继承人曹弘波的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购买。现在曹弘波去世后继承并未发生,被告王××并没有继承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无法偿还债务。被告认为原告为了买房与被继承人离婚,60万元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已经给付原告,否则没有办法买房。现在被继承人与原告已经离婚,被继承人的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产权证都在原告手中,房子由原告父亲居住,致使曹弘波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继承人没有能力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被告认为原告与曹弘波不存在债务关系,王××没有义务偿还债务。要求原告归还曹弘波的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产权证,归还房屋,让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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