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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941号
原告姜一×,中国工商银行双峰道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慧,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二×,万兴派出所协勤退休。
委托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慧,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三×,利民食品厂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殿娟(夫妻关系),无职业。
被告姜四×,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董振鹏,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五×,天津中医药大学工人。
委托代理人吴××(夫妻关系),公安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
原告姜一×、原告姜二×诉被告姜三×、被告姜四×、被告姜五×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一×、原告姜二×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斯烈昀、夏慧,被告姜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殿娟、被告姜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振鹏,被告姜五×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一×、原告姜二×诉称,被继承人姜国生与李银花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原告姜一×、原告姜二×、被告姜三×、被告姜四×、被告姜五×,姜国生生前于2003年11月9日、2003年11月23日分别取得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佳音里10号楼1门501号及7号楼3门201号两处房产,上述两处房产属于姜国生与李银花夫妻共同财产,现姜国生已于2009年11月死亡,李银花于2013年10月死亡,该夫妻生前均未立遗嘱。现原、被告因涉案房产继承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佳音里10号楼1门501号房屋及7号楼3门201号房屋。
被告姜四×辩称,原、被告之母李银花生前曾订立遗嘱,被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分割父母遗产。父亲姜国生出院一直是由被告姜四×照顾。父亲去世后名下房产曾想要过户到母亲李银花名下,但是二原告均不同意,导致母亲非常难过。二原告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对李银花生活情况均不了解,只是李银花帮助原告照顾过孩子。现李银花的丧葬费4930元及住院报销医疗费都在原告处,我认为上述款项均应由被告姜四×继承。
被告姜三×辩称,二原告对父母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也并未支付过任何费用,认可被告姜四×的答辩意见,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被告姜五×辩称,二原告对父母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也并未支付过任何费用,认可被告姜四×的答辩意见,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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