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941号(2)
本案原、被告均系直系近亲属,多数为同胞兄弟姐妹,手足情深几十载。虽父母均已离世,但各方血缘亲情仍在。故在继承遗产时应相互体谅、多念旧情,以慰离世亲人,为各自晚辈做以表率。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姜国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佳音里10-1-501号房屋由被告姜四×继承68%份额、原告姜一×、原告姜二×、被告姜三×、被告姜五×各自继承8%份额,产权证由各方协助办理,费用平均担负,主持证人为被告姜四×;
二、被继承人姜国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佳音里7-3-201号房屋由被告姜四×继承68%份额、原告姜一×、原告姜二×、被告姜三×、被告姜五×各自继承8%份额,产权证由各方协助办理,费用平均担负,主持证人为被告姜四×;
三、被继承人姜国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佳音里7-3-201号房屋租金7800元,由被告姜四×继承;
四、被继承人李银花丧葬费4930元,由原告姜一×给付原告姜二×、被告姜三×、被告姜五×各自12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五、驳回被告姜四×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3元,减半收取7151.5元,原告姜一×、原告姜二×、被告姜三×、被告姜五×各担负572元,被告姜四×负担4863.5元,被告姜三×、被告姜四×、被告姜五×所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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