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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968号
原告李××,天津北运河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伟明,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来友,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区域市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立福,天津劳尔物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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