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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917号
原告李一×,河东区第二幼儿园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金磊,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周安琪,天津德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一×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继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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