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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重字第0005号
原告王××(曾用名王凤云),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民士,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天津市公交三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杨培,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以(2013)南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原告王××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一中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赵民士、被告李一×及委托代理人杨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1996年1月15日婚生一子取名李二×。与被告结婚多年一直吵架,05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为孩子小所以没有离婚。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住房按照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由双方婚生子承租,其他财产存款6万元,至今年8月包括利息共计7万元,被告有工资大约3万元,我手中18000元,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登记时间、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均××。发生矛盾原因不太属实。因为原告多年不工作无收入,我一直抚养孩子,一直交付学费及生活费。还给原告上了15年的养老保险。所有家庭的经济支出都是由我自行负担。现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关于离婚房屋处置的协议不是被告真实想法,不同意按照协议处置房屋。应按照谁对家庭贡献大,孩子跟谁生活谁就多分的原则,将房屋判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月15日婚生一子名李二×。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双方婚住房本市南开区白堤路华章里1-4-105号系双方2000年通过置换购买的公产房屋,承租人为原告王××,双方共同认可该房屋承租使用权当前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李二×,由孩子自己居住,双方从家中搬出各自租房居住。现被告表示不同意按协议履行,称自己目前也无他处居住,要求将房屋判归被告承租,被告因经济能力有限可给原告3至5万元的补偿。原告不同意被告承租,表示如房子不能过户给孩子则由原告继续承租,原告可给被告25万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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