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民重字第0005号
原告王××(曾用名王凤云),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民士,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天津市公交三公司司机。
委托代理人杨培,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以(2013)南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原告王××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一中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赵民士、被告李一×及委托代理人杨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1996年1月15日婚生一子取名李二×。与被告结婚多年一直吵架,05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为孩子小所以没有离婚。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住房按照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由双方婚生子承租,其他财产存款6万元,至今年8月包括利息共计7万元,被告有工资大约3万元,我手中18000元,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登记时间、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均××。发生矛盾原因不太属实。因为原告多年不工作无收入,我一直抚养孩子,一直交付学费及生活费。还给原告上了15年的养老保险。所有家庭的经济支出都是由我自行负担。现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关于离婚房屋处置的协议不是被告真实想法,不同意按照协议处置房屋。应按照谁对家庭贡献大,孩子跟谁生活谁就多分的原则,将房屋判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月15日婚生一子名李二×。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双方婚住房本市南开区白堤路华章里1-4-105号系双方2000年通过置换购买的公产房屋,承租人为原告王××,双方共同认可该房屋承租使用权当前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李二×,由孩子自己居住,双方从家中搬出各自租房居住。现被告表示不同意按协议履行,称自己目前也无他处居住,要求将房屋判归被告承租,被告因经济能力有限可给原告3至5万元的补偿。原告不同意被告承租,表示如房子不能过户给孩子则由原告继续承租,原告可给被告25万元补偿。
再查,被告于2008年8月2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投保单号1081123300127867,保险期间6年,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被告李一×。双方认可到期后返还本息约7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处还有工资余额3万元,被告称只有1万元左右。被告提出原告多次取走被告名下存款,称2004年取走3.3万元,2005年3月取走3.2万元,2011年2月取走5万元,2013年3、4月间取走5.4万元,主张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述钱款。原告称多年来取出的钱款还不止以上这些,但都用于生活支出了。原告没有工作,日常家庭开支都是取被告的工资和存款,原告目前掌握的存款只有自己名下工商银行的18000元。此外,双方均认可自己名下有养老保险帐户,被告还有公积金帐户。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处理好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不睦,感情日渐疏远。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被告现也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婚生子李二×已经年满18周岁,故本案不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所签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且被告在诉讼中反悔,故没有生效。关于房屋问题应再行处理。双方均主张要房屋,考虑到婚住房目前由原告承租,结合婚姻法关于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的原则,故离婚后以由原告继续承租为宜,但原告应按照双方共同认可的房屋价值给予被告一半的经济补偿。人寿保险到期的本息、双方各自认可在自己手中的存款余额均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被告主张在原告处还有其他钱款,原告称都已随着生活陆续支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这些钱款还在原告手中,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李一×离婚;
二、坐落南开区白堤路华章里1-4-105号公产房屋由原告王××继续承租;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原告王××给予被告李一×住房经济补偿30万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被告李一×自南开区白堤路华章里1-4-105号房屋迁出,将房屋腾交原告;
五、投保单号1081123300127867的人寿保险到期本息归被告李一×所有,由被告李一×办理取款手续。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李一×给予原告王××保险折价款350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