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重字第0005号(2)
六、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原告王××给予被告李一×存款余额4000元;
七、双方各自名下养老保险金帐户、公积金帐户余额归各自所有。
八、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锦辉
人民陪审员 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冯桂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倩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