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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590号
原告迟×,2014年12月30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迟××(原告之妹)。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与被告王×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迟×于2014年12月3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妍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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