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民初字第6648号
原告张一×,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二×,无职业。
被告朱××,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祖山岭,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无职业。
被告张三×,天津市第六十六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朱××(被告之母),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东里3-1-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612125216。
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朱××、刘××、张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雨、杨秀发,被告张二×、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山岭、被告刘××、被告张三×的法定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一×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二×系兄妹关系,与被告朱××系姑嫂关系,朱××系原告二哥张×之妻。被继承人张××于2001年3月28日去世,生前娶妻李××,于1992年12月2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继承人张××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南开区宜宾道宜宾西里3-6-93号的房产一套,该房屋由张二×、张×共同居住。2012年5月14日张×去世,张×去世后,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2014年年初将该房屋作价90万元变卖,被告张二×分得43万元,余款归被告朱××所有。原告得知后,找到二被告要求平均继承父亲张××的遗产,被告张二×给付原告10万元,但被告朱××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二×给付原告继承款50000元;二、被告朱××给付原告继承款1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二×辩称,其一切都听法院判决。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张××、张×去世时间及讼争房屋的买卖情况属实,后该房屋由其与张×居住。房屋变卖后,被告朱××确实给了其43万元用于租房。其给了原告10万元。
被告朱××辩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张××去世时间、讼争房屋情况属实,但讼争房屋属于公产房,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张×系兄妹关系,张×去世时间是2012年5月13日去世,2014年将讼争房屋变卖后,其给了被告张二×43万元用于租房。被告张二×给原告多少钱其不清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朱××没有法律依据。朱××的丈夫张×系被继承人张××过世后法定继承人。现在张×已过世,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遗产,继承人张×已经没有主体资格。且被继承人张××过世时没有留有遗产。被告朱××在张×过世后,将公产房变更到自己名下,属于对张×遗产的继承。被告朱××购买了讼争房屋产权,变为被告朱××私有财产,并进行处分,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与原告没有关系。另,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遗产应当按继承法第8条规定,应在其知道权益损害权益侵犯2年内向法院起诉,现已超过诉请时效。综上,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朱××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