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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648号(2)
驳回原告张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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